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802876450L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郑卫兵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5]第590027号 | ||
违反行为 | 施工安全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处罚事实 | 北京东方泰洋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在承建的“航华科贸中心A1、A2楼内装修及外立面装修”幕墙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内有单人作业现象,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第3.5.10条“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自锁器连接”的规定。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处2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