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孙河乡罚字﹝2025﹞480102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6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遂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6月19日10时00分,当事人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家园B区南门东南侧20米处(区域系数0)以壹辆轻型厢式货车为经营工具(变量系数1)摆摊销售蔬菜,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蔬菜壹佰斤,无经营收入。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工具壹辆轻型厢式货车及尚未出售的蔬菜壹佰斤,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返还,当事人无异议。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2次及以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诚或者处罚(常量系数0)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对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数额=500元x(1+情节系数1)=1000元)(情节系数1=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1+区域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