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104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24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7-09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6月24日9时08分,费国兴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万庭公寓门前50米处(区域系数为0)以壹辆车牌号为晋A6A3W0的小型轿车(变量系数为1)为经营工具出售西瓜,现场有未出售的西瓜贰佰千克,无经营收入。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费国兴擅自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费国兴改正了擅自摆摊设点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费国兴陈述、申辩的权利,费国兴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对费国兴的经营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返还,费国兴无异议。费国兴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为0)。此案于2025年6月24日调查终结。 费国兴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摆摊设点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与交通通行秩序。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费国兴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数额= 500×(1+情节系数1)=1000元(情节系数1=区域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1)】,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