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常营回族乡罚字〔2025〕100093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6月14日23时45分,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王昆存在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6月14日23时45分,王昆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东高路人行道处(五里桥公园南门马路对面)(区域系数0),以壹套不锈钢烧烤炉为烧烤工具露天烧烤食品。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烤串叁拾串,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王昆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王昆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 王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大气环境、市容环境与交通通行秩序2025年6月18日,本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对王昆的烧烤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王昆无异议。 | ||
处罚内容 | 王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对王昆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