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6-23 14:26          来源: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绿罚决字〔2025〕13号
违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处罚类别 罚款,其他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C43217A010)
处罚事实 赵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批准,于2025年3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街道八里庄北里54号院平房,使用捕鸟笼诱捕三有保护动物珠颈斑鸠,用于个人饲养,后民警从该地查货珠颈斑鸠4只
处罚内容 对赵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和没收涉案捕鸟笼4件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