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6-17 17:08          来源:十八里店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089号
违反行为 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17
处罚有效期 2025-07-02
处罚机关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处罚事实 2025年6月13日16时47分,杨传建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兴爱养老院西南门前(区域系数为0)以壹辆车牌号为晋JKR432的小型面包车(变量系数为1)为经营工具出售水果,现场有未出售的西瓜壹佰伍拾千克、油桃拾千克,无经营收入。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杨传建擅自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杨传建改正了擅自摆摊设点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杨传建陈述、申辩的权利,杨传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对杨传建的经营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返还,杨传建无异议。杨传建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为0)。此案于2025年6月17日调查终结。 杨传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摆摊设点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与交通通行秩序。
处罚内容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杨传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数额= 500×(1+情节系数1)=1000元(情节系数1=区域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1)】,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