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孙河乡罚字﹝2025﹞480100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2025年6月10日11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遂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6月10日11时00分当事人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中街与康瑞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处(区域系数0)以壹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为施工工具占道进行施工作业时,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其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检查时尚未对通行秩序和市容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变量系数0)。当事人已当场改正了上述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度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2次及以上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诚或者处罚(常量系数0)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和交通通行秩序。 | ||
处罚内容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数额=5000×(1+情节系数0)=5000元)(情节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区域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