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095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13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6-28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6月12日15时19分,孙锦旭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云筑一期小区西门北侧,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存在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地点单独堆放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孙锦旭的违法行为。孙锦旭一年度内未因同一类行为受到过本市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机关的告诫或处罚。孙锦旭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孙锦旭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孙锦旭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于2025年6月13日调查终结。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建议对孙锦旭作出给予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