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王四营乡罚字【2025】550069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的行为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04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9-02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5月29日12时05分,本行政机关现场核实,顾阿强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保利锦上二期12号楼一单元门前不听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员劝阻且拒不改正,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非指定地点。经测量,东西长0.4米,南北宽0.3米,面积为0.12平方米,共计壹袋。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其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顾阿强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决定对你给予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