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48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05月10日,韩*刚驾驶壹辆车牌号为京LNL***的轻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装载120袋建筑垃圾,自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紫绶园向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消纳场运输,车厢已密闭,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车辆非全密闭顶盖的U型车厢,运输车辆不符合条件(变量系数0),于当日12时1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紫绶园(区域系数为0)被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当事人一年内无同类性质的违法行为,且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大气环境秩序。" | ||
处罚内容 | 对韩*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