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劲松街道罚字﹝2025﹞260060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摆摊设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8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8-2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劲松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擅自摆摊设点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5月26日20时5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袁*未取得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的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路辅路西南侧人行便道上(区域系数为0),以1辆型号为福田牌BJ6608BDDBA-D2、号码为苏UY0N12的小型普通客车(变量系数为1)为经营工具占用大面积人行便道(变量系数为1)摆摊设点出售鞋子。现场有未出售的鞋子500双,尚未取得经营收入。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袁*的违法行为。袁*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及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依法对袁*的上述经营工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处理,当事人无异议。本行政机关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袁*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意见。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
处罚内容 | 2025年5月26日20时5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袁*未取得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的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路辅路西南侧人行便道上(区域系数为0),以1辆型号为福田牌BJ6608BDDBA-D2、号码为苏UY0N12的小型普通客车(变量系数为1)为经营工具占用大面积人行便道(变量系数为1)摆摊设点出售鞋子。现场有未出售的鞋子500双,尚未取得经营收入。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袁*的违法行为。袁*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容貌及市场监督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依法对袁*的上述经营工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处理,当事人无异议。本行政机关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袁*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意见。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