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六里屯街道罚字﹝2025﹞240028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刘*妩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影响了大气环境和市容环境管理秩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5年5月23日22时32分,刘*妩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风彩图文广告门前,以壹个铁皮烤炉、肆个一次性烤盘为烧烤工具,露天烧烤食品,现场检查时,有肉串贰拾串,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及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刘*妩的违法行为。刘*妩在此之前一年度内未曾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过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机关的告诫或处罚,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经本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刘*妩已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了露天烧烤。本行政机关对刘*妩的烧烤工具予以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当事人无异议。2025年5月27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刘*妩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