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牛鑫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317927488T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110106017920950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史玉石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崔各庄乡罚字﹝2025﹞430067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 | ||
处罚事实 | 2025年5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施工现场内建筑土方裸露苫盖不到位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5月30日9时00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其负责施工的崔各庄乡奶西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29-315-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施工现场(区域系数0)未对裸露建筑土方覆盖,现场未覆盖土方长4米,宽2米,面积8平方米(变量系数0),现场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经复查,该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处置或覆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 2025年5月30日,本行政机关已告知该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该单位一年度内没有2次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1+情节系数0),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