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汇昇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E9YFN62T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110105043603610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鲍华亮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083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30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6-14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5月26日15时13分,北京汇昇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弘善家园312号楼1层101内101-5爱玛电动车店门前(区域系数0)占用较大面积公共场所售卖电动自行车,占地东西长6米,南北宽5米,总面积30平方米。检查时现场有未出售的电动自行车陆辆,无经营收入(变量系数为1)。上述事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北京汇昇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店外经营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管理秩序。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情节系数0)。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汇昇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此案于2025年5月30日调查终结。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北京汇昇华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600元(罚款数额=300×(1+情节系数1)=600元)(情节系数1=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1+区域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