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鑫旺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344354937A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国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46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05月17日15时43分,当事人作为施工方,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管线改移工程(区域系数0)大风天气进行土方施工,当时风力已减小,实际风力在4、5级左右(变量系数0)。以上事实有《转办函》、《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处罚过,且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大气管理秩序。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
处罚内容 | 对北京鑫旺富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