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45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5月21日10时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黄*豪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北苑小街金茂悦(区域系数为0)北门东侧50米路边车上,将内容为“北五环居然之家特价活动”的纸质宣传品张贴(变量系数为2)在车上。检查时有已张贴的宣传品叁拾张,无其他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黄*豪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告诫过(常量系数0),且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清除已张贴的宣传品,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清除了已张贴的宣传品,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当场对黄*豪张贴的“北五环居然之家特价活动”纸质宣传品依法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无异议。 黄*豪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 | ||
处罚内容 | 1.没收黄*豪尚已张贴的宣传品叁拾张2.对黄*豪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