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朝财监督(罚决)〔2025〕1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事实 | 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作为魏某实控的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三家公司的财会人员,在明知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仍然根据魏某的授意参与报税和审核虚假合同;二是你在B公司将虚开发票入账,共计金额526,892.5元,记账凭证号为2022年12月第211号,后附发票6张,发票号码分别为:XX、XX、XX、XX、XX、XX。你作为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对周XX处以5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