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未来视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9MA01KED32N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聂振勇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团结湖街道罚字[2025]350050号 | ||
违反行为 | 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3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5-23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 ||
处罚事实 | 2025年5月19日4时05分,北京未来视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建设部门审批核发的夜间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在该单位承建的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科研楼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场界内搬卸物料,检查时作业现场有工程车壹辆,方钢贰拾根。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北京未来视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北京未来视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节。 | ||
处罚内容 | 综合考虑此案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北京未来视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