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绿罚决字〔2025〕5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C43212A030)、(C43217A010) | ||
处罚事实 | 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批准,于2024年9月25日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组团9号路与孙河西路之间的林地内以音响、粘鸟网的形式猎捕野生鸟类时被朝阳分局民警抓获,现场起获野生鸟类查获野生鸟类1只,后民警从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家园D区7号楼2单元301的家中查获野生鸟类4只,从你家中查获的4只野生鸟类均为你于2024年9月23日、24日在该地架设粘网捕获,音响和粘鸟网现由公安部门扣押,上述野生鸟类已由公安机关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 ||
处罚内容 | 对李某处以罚款14000元人民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