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鲜时道生鲜便利店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05MA00KL2F96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军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潘家园街道罚字﹝2025﹞280024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 | ||
处罚依据 |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七日。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5月14日10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部门移交,北京鲜时道生鲜便利店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5年5月14日10时29分,北京鲜时道生鲜便利店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路与磨房中街西北存在在店门口售卖水果的行为。上述事实于2025年5月14日10时29分被视频巡查发现,有证据照片佐证,并于2025年5月14日10时30分移交至本行政机关,11时00分本行政机关对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路与磨房中街西北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一年度内无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