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41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4月27日9时30分,王*云的重型自卸货车京AUW***在杨海龙的驾驶下经过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号院家属院西100米(区域系数为0)时被查获,该车辆符合条件且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但存在密闭不严的问题(变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当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4月27日11时00分前改正。4月27日11时10分经本行政机关复查当事人已经将上述行为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过,且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大气环境秩序。" | ||
处罚内容 | 对王*云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