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宏川运输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01RT3T0Y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110112028908953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毛杰雨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062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9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5-14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4月24日16时24分,华夏董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单位北京宏川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合作备案企业车辆(京AHS583)运输拆除垃圾,该车无电子运单(变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宏川运输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行为。上述事实有区执法三队4月24日市局主要领导对十八里店乡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照片、《询问笔录》和车辆进场系统截图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宏川运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北京宏川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秩序。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宏川运输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意见。此案于2025年4月29日调查终结。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北京宏川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数额=1000×(1+情节系数0)=1000元】(情节系数0=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