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40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4月20日21时00分,王雪梅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塞纳维拉西门北侧20米路边(区域系数为0)使用机动车为工具,占用非机动车道卖烤串(变量系数为2),检查时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告诫过(常量系数为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
处罚内容 | 对王*梅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