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六里屯街道罚字﹝2025﹞240024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张贴宣传品、广告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事实 | 慕*旺张贴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管理秩序。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5年4月15日17时21分,慕*旺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延静寺社区服务中心门口南侧10米处,驾驶壹辆两轮电动车,在墙上张贴内容为“房东直租……”的纸质宣传品、广告壹张。现场检查时有尚未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伍拾张,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的违法行为。慕*旺在此之前一年度内未曾因同一类行为受过本市城管执法机关或街道乡镇行政执法机关的告诫或处罚,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经本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慕*旺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除了张贴的宣传品、广告。本行政机关当场对慕*旺的工具两轮电动车壹辆及尚未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伍拾张予以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当事人无异议。2025年4月22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慕*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