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首都机场街道罚字[2025]370034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2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首都机场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4月25日10时00分,本行政机关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街道南路西里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姚志伟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街道南路西里小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 | ||
处罚内容 | 2025年4月25日10时00分,姚志伟在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街道南路西里小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姚志伟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姚志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姚志伟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