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18 16:46          来源:团结湖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团结湖街道罚字[2025]350047号
违反行为 乱堆物料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15
处罚有效期 2027-04-15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处罚依据 乱堆物料 违反条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实 经查:2025年4月11日9时1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梁*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8号7幢1层1号北侧乱堆物料(区域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现场检查时,现场有板车壹辆、塑料筐伍个,无违法所得(变量系数为0)。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梁*改正乱堆物料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5日,本行政机关已告知了梁*陈述、申辩的权利,梁*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乱堆物料的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当事人一年度内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处罚情形(常量系数为0)。
处罚内容 综合考虑此案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梁*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