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5﹞410076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1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04月12日17时10分,杨x印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以壹辆车牌号为京HMB7xx的货车为经营工具,在北京市朝阳区欢乐谷地铁站处非机动车道上,摆摊销售草莓,检查时有尚未出售的草莓,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杨x印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杨x印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杨x印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此之前一年内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告诫,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