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十八里店乡罚字﹝2025﹞390059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17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5-02 | ||
处罚机关 | 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4月15日11时25分,孙元茂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扬建工地门口(区域系数为0),以壹辆电动自行车(变量系数为1)为经营工具摆摊售卖盒饭。检查时现场有盒饭伍份,无经营收入。本行政机关责令孙元茂改正上述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孙元茂擅自摆摊设点的违法行为。孙元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场秩序、市容环境秩序与交通通行秩序。当事人一年度内未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为0)。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孙元茂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案于2025年4月17日调查终结。 | ||
处罚内容 |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孙元茂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数额=500×(1+情节系数1)=1000元)】(情节系数1=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1+区域系数0),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