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常营回族乡罚字〔2025〕100065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4月7日16时15分,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李君民存在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4月7日16时15分,李君民未取得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东十里堡路(天街东区东门处)(区域系数0),摆摊经营,以壹辆电动三轮车为经营工具现场摆摊销售草莓,现场有尚未出售的草莓叁拾斤(变量系数1),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李君民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李君民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本行政机关对其一辆电动三轮车依法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无异议。 李君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场秩序、市容环境秩序与交通通行秩序。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受过一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处罚内容 | 李君民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对李君民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