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苏新晶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26MA21E7488P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晶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5]第590023号 | ||
违反行为 | 施工安全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2.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0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
处罚事实 | 江苏新晶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组团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3006-006地块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7项),施工现场有376人,其中安全员仅1人,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的规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处25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