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37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0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4月4日16时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刘*晗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相关手续,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北苑路立水桥南站地铁口(区域系数为1),散发(变量系数为1)内容为“游泳培训”的宣传品、广告,检查时尚有未散发的宣传品叁拾张,无其他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刘*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告诫过,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当场对刘*晗尚未散发的宣传品、广告依法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无异议。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刘*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散发宣传品、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 | ||
处罚内容 | 1.没收刘*晗尚未散发的宣传品叁拾张2.对刘*晗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