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来广营乡罚字﹝2025﹞420036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0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5年4月4日18时30分,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北京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院内平整地面随意堆放一堆长1平米、宽2平米,占地2平方米的废弃渣土未及时清理。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复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案由被处罚过,且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了市容环境秩序。" | ||
处罚内容 | 对代*雨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