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常营回族乡罚字〔2025〕100064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02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违反条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3月27日9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李魁在北京市朝阳区保利嘉园3号院7号楼北侧垃圾桶站存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3月27日9时00分,李魁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保利嘉园3号院7号楼北侧垃圾桶站(区域系数0,变量系数0)将白菜叶等厨余垃圾倾倒在其他垃圾桶内,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李魁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李魁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 李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李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年度内无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处罚内容 | 李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2日对李魁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