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常营回族乡罚字〔2025〕100061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罚款;情况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王增存在焚烧树叶、垃圾的行为,遂予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2月24日9时00分,王增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常营北路与常惠路交叉口往西20米处焚烧树叶、垃圾,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王增焚烧树叶、垃圾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 王增的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没有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处罚内容 | 王增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对王增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