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02 09:47          来源:常营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常营回族乡罚字〔2025〕100059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实 2025年3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刘长江涉嫌存在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2025年3月28日10时00分,刘长江在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苹果派小区7号楼南侧堆放建筑垃圾,现场堆放壹个装有建筑垃圾的编织袋长约0.6米,宽约0.5米,占地面积约0.3平方米(变量系数0)。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刘长江存在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其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 2025年3月28日,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刘长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的行为。影响了垃圾分类管理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当事人一年度内有一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于2025年3月25号受到朝阳区常营回族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警告(常量系数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处罚内容 刘长江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对刘长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