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海兰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MA007MD40A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单春兰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潘家园街道罚字﹝2025﹞280001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2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 | ||
处罚依据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处罚事实 | 2025年3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综合执法队员检查发现,北京海兰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的行为,遂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 ||
处罚内容 | 2025年3月28日10时00分,北京海兰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地铁17号线工程13合同段(区域系数0)施工现场裸露建筑土方,有占地8平方米(变量系数0)的露天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海兰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大气环境。当事人一年度内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