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3-26 15:30          来源:潘家园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潘家园街道罚字﹝2025﹞280022号
违反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
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实 2025年3月13日10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部门移交,高*伟涉嫌存在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24号楼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2025年3月13日10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部门移交,高*伟在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24号楼装修房屋,将施工产生建筑垃圾渣土随意堆放在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24号楼南侧。上述事实于2025年2月27日13时51分被督查发现,并于3月13日移交至本行政机关,有证据照片佐证,可以证实高*伟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3月18日11时00分对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24号楼南侧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一年度内无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