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潘家园街道罚字﹝2025﹞280022号 | ||
违反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 | ||
处罚依据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3月13日10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部门移交,高*伟涉嫌存在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24号楼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5年3月13日10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部门移交,高*伟在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24号楼装修房屋,将施工产生建筑垃圾渣土随意堆放在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24号楼南侧。上述事实于2025年2月27日13时51分被督查发现,并于3月13日移交至本行政机关,有证据照片佐证,可以证实高*伟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3月18日11时00分对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24号楼南侧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一年度内无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