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1409044XY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寅大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5]第590013号 | ||
违反行为 | 施工安全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处罚事实 |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朝阳区阿联酋驻华使馆新建项目(围墙B段等3项)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分配电箱未配备成组灭火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第5.3.13条的要求;2.施工现场雕塑楼底层电缆拖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第3.10.13条的要求;3.施工现场雕塑楼动火作业武春晓12月6日进场未进行体验式安全教育,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第3.1.1条的要求;4.施工现场雕塑楼3层动火作业未开具动火证。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第5.3.14条的要求。该公司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处8000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