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3-25 11:24          来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1409044XY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寅大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5]第590013号
违反行为 施工安全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事实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朝阳区阿联酋驻华使馆新建项目(围墙B段等3项)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分配电箱未配备成组灭火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第5.3.13条的要求;2.施工现场雕塑楼底层电缆拖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第3.10.13条的要求;3.施工现场雕塑楼动火作业武春晓12月6日进场未进行体验式安全教育,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第3.1.1条的要求;4.施工现场雕塑楼3层动火作业未开具动火证。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第5.3.14条的要求。该公司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处8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