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5]第590012-1号 | ||
违反行为 | 施工安全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937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 ||
处罚事实 |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阿联酋驻华使馆新建项目(围墙B段等3项)存在以下问题:施工现场雕塑楼3层动火作业人员为武春晓,该名工人进行电焊作业未持有特种作业证,该单位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一线作业人员,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邵宝健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
处罚内容 | 处937.5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