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咏汇鑫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3183126881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5﹞410010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0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2025年01月20日10时00分,本行政机关对北京咏汇鑫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的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永辉超市门前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此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共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80个,收费标椎:本车场永辉超市内购物单张小票满68元免费停车3小时,小车:1元/10分钟、大车:2元/10分钟,15分钟内免费停车。本行政机关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能出示有关停车泊位备案手续,且无收费蓝牌。本行政机关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上述行为。经复查,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办理有关停车泊位备案手续。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咏汇鑫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咏汇鑫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北京咏汇鑫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一年内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