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山东博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3MADC5AEPXC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彪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5﹞410065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1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11月18日16时00分,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远航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路41路公交场站提供供暖运行服务,使用山东博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现场发现气瓶数量为4个。2024年11月15日山东博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远航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山东博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配送给北京远航大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山东博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取得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和《供暖运行服务协议书》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山东博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山东博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了违法行为,已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山东博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山东博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一年内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