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1-20 15:41          来源:南磨房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优家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6MA01DDRR7F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董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5﹞410062号
违反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事实 2024年11月13日23时30分,本行政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山水文园北门检查时发现,北京优家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水文园北门底商施工过程中,将产生的壹仟千克建筑垃圾交给张某某个人运输,未能出示有关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以及运输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无违法所得。现场有一辆车牌号为京Q·XXXXX的白色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此车所有人是张某某),装载有建筑垃圾,准备运往河北省廊坊市。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北京优家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将上述建筑垃圾交给个人的行为,责令其将建筑垃圾交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北京优家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场停止了交给个人运输行为,将建筑垃圾卸在施工现场。2024年11月14日10时00分,本行政机关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北京优家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此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北京优家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出示有关的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合同以及运输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没有将建筑垃圾交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优家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优家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北京优家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一年内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