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安吉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018WTG4R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祖坤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4﹞410753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2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12月03日10时00分,本行政机关对北京安吉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石门新居35号院垃圾分类桶站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情况,现场检查时未能出示建立的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安吉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北京安吉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安吉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北京安吉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一年内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