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绿罚决字〔2024〕23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C4322A010) | ||
处罚事实 | 2023年4月30日,当事人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微信平台从他人处以人民币18500元的价格购买疑似虎牙1颗,后于2023年8月20日被东营市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涉案制品为虎的犬牙制品,鉴定价值为50000元人民币。 | ||
处罚内容 | 对李某处以涉案虎牙制品价值的2倍罚款,即人民币100000元(计算方法:50000元/颗×1颗×2倍=1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