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4﹞410731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12月03日11时00分,许某某把自家装修产生的壹袋贰拾千克建筑垃圾堆放在世纪东方嘉园小区107号楼南侧6米地上,此处不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地点,无违法所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北京瑛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劝阻,许某某拒不听从劝阻,北京瑛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行政机关进行了报告。本行政机关2024年12月03日11时10分到达现场检查,已当场责令许某某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许某某存在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许某某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不予行政处罚,许某某不参加社区服务活动。许某某在此之前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
处罚内容 | 给予书面警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