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众筑晟都建设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9MA01FF7M5Q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亚明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南磨房乡罚字 ﹝2024﹞410673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政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事实 | 2024年11月10日16时00分,北京众筑晟都建设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泰国际大厦停车场南侧施工作业,裸露堆放有建筑垃圾壹拾平方米,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北京众筑晟都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众筑晟都建设有限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众筑晟都建设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北京众筑晟都建设有限公司在此之前未曾因此类行为接受过执法部门的处罚或者告诫,当事人无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