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团结湖街道罚字[2024]350355号 | ||
违反行为 | 擅自涂写宣传品、广告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2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22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擅自涂写宣传品、广告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条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4年11月12日9时0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至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时,发现白家庄东里2号楼东侧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柜上(区域系数为0)涂写壹处内容为“修电动车上门18519727321”的宣传广告(变量系数为3),现场未发现涂写人,本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后当场予以清除,同时收集了清除后的照片。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申请移送停机程序。经查,此宣传品是任*梅于2024年11月上旬涂写的,尚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任*梅的违法行为。任*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涂写宣传品、广告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卫生。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没有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为0),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处罚内容 | 综合考虑此案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任*梅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