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076623909Q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岳永华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团结湖街道罚字[2024]350357号 | ||
违反行为 |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5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25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处罚事实 | 2024年11月14日14时41分,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中央商务区(CBD)500千伏外电源工程(隧道部分)给水管线改移及恢复工程施工现场(区域系数为0)露天堆放建筑沙子,占地面积约9平方米(变量系数为0),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处罚内容 | 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