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旭日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7MAD6FLHA5A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昭亮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潘家园街道罚字﹝2024﹞280204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 | ||
处罚依据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
处罚事实 | 2024年11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北京旭日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建设单位未对暂不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11月11日11时00分,北京旭日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区域系数0)中低压线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建设单位未对暂不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占地约8平方米(变量系数0),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佐证,可以证实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北京旭日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一年度内无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未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0)。本行政机关当场责令北京旭日东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该单位在本行政机关的监督下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单位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