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团结湖街道罚字[2024]350348号 | ||
违反行为 | 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29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0-2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4年10月25日17时32分,张*玉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四条5号楼东侧以铁烤炉壹个、木炭壹箱为烧烤工具现场摆摊烧烤食品,检查时现场有未出售的羊肉串壹箱,无经营收入。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张*玉的违法行为。张*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张*玉改正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对张*玉的烧烤工具进行了先行登记异地保存。 | ||
处罚内容 | 综合考虑此案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张*玉的烧烤工具:铁烤炉壹个、木炭壹箱。2、对张*玉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